一、婚姻冷靜期的含義
隨著《民法典》的出臺,中國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本以為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人格權編的入典,包括保理合同等幾個有名合同的規定會是民法典出臺后大熱的話題,然而,離婚冷靜期在朋友圈和空間無疑是犯了眾怒,微博更是如此。想必比起上述那些話題,人民群眾更關心的自己的人生大事和切身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個所謂的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冷靜階段”,即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之日起30日內,這一階段任何一方均可行使離婚協議的撤銷權。第二階段為“申領證書”的階段,前面的30日屆滿后30日內,未申領的視為離婚登記申請撤回。
從實質上來說,在兩個階段一共60日的期限內,離婚登記的效力都是可撤銷的,只是第一個階段允許任一當事人主動行使撤銷權,后一階段則不能主動撤銷,而是在期限屆滿未申領離婚證時視為撤銷。也就是說當事人共有60天的時間“冷靜”,而在這60天內,當事人都可以通過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決定自己到底是離婚還是不離婚。也就是說,離婚冷靜期這個法條賦予了當事人一個離婚登記的撤銷權。
二:婚姻冷靜期的意義
“離婚冷靜期”具有警示效應,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離婚。即以防止草率離婚為目標,以協議離婚中的沖動型、賭氣型等草率離婚為防范對象。
“離婚冷靜期”具有廣泛的警示效應。即向所有婚姻當事人發出了珍惜婚姻,反對草率離婚的信號。該條的輻射效應與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展現了國家對草率離婚的干預立場。這不是當事人的意志選擇,是國家強制干預,體現了國家維護婚姻穩定的態度和決心。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草率離婚,而草率離婚只是提高離婚率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因而不能對“離婚冷靜期”降低離婚率期望太高,更不能把“離婚冷靜期”作為降低離婚率的“神丹妙藥”。
“離婚冷靜期”不妨礙離婚自由,對真正需要離婚者,并不能阻止其離婚。至于離婚率的高低,則有多重因素構成,包括當事人的政治與經濟地位、婚姻價值觀,社會風氣影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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